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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来源: 中国旅游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5-24 10:54:56

5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长三角区域协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节,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条例》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传承弘扬、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统筹整合全市红色资源,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城市精神品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条例》规定,要结合上海实际,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经过调查、评审、公示等程序,根据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追寻上海红色印记的都市观光巴士穿梭在上海街头 上海春秋旅游供图

《条例》明确,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设置了“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明确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协作,加强长三角区域馆际资源协作开发;推动长三角区域在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选题、培育、研发、传播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推出精品力作;致力打造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圈等。

《条例》还明确了分类保护制度,对红色旧址、红色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分四类保护:一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二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对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三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识予以保护;四是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城市雕塑等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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