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农业厅官网发布时间:2024-10-31 14:23:30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农产业字〔2024〕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振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24年10月13日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振行动方案
为引导支持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高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锚定“走在前、挑大梁”,以引领带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大力实施龙头企业提振“九大行动”,推动龙头企业扩规模、壮实力、延链条、提质量、增效益。到2027年,全省新增百亿级龙头企业3家以上;到2030年,新增百亿级龙头企业5家以上,新增五百亿级龙头企业2家,力争实现千亿级龙头企业的突破,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总数超过1500家。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企业规模扩大行动
1.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在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渔业、种业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培育一批市场规模大、产业链条长、综合竞争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引导一批大型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梯次培育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2.培育全产业链优势。引导龙头企业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布局育种研发、加工转化、仓储物流等设施,提高对关键行业的产能、技术掌控能力,壮大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全产业链龙头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龙头企业项目落地。鼓励支持引进大型龙头企业,对新落地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年度新增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省市县联动按照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科创能力提升行动
4.加强科研创新。强化龙头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科研院所同企业以产学研形式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科研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依托省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实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实验机构培育等项目。每年扶持不少于30个创新型龙头企业精深加工技改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承担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提振行动计划、农业良种工程等项目。(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搭建研发平台。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鼓励龙头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市场出题、科企协同攻关的创新机制。引导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技术研究中心,以“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并予以支持。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建设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升级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成果转化。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山东科技大市场及分级市场、专业化市场建设,加速核心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引导科技领军型龙头企业,发挥集成创新优势,开展农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提升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省科技厅牵头)
7.强化人才引育。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支持龙头企业高技能人才申报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等人才项目,对获评人员按规定给予津贴补助,并享受相关待遇。支持龙头企业设置博士后科研平台,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发放生活补助。为龙头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时发放“山东惠才卡”,在住房保障、子女就学、交通出行、职称评审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帮助企业柔性引进专家资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设施装备升级行动
8.开展智慧化改造。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遥感、信息传输、5G等信息化新技术新装备集成应用,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改造提升。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设施种植、仓储保鲜等领域新建、扩建生产设施设备及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贷款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先进设备开发。支持龙头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每年培育一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龙头企业会同科研机构、装备制造企业,开展工艺设备联合攻关,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技术改造。支持龙头企业新增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化分装线,淘汰落后产能。对工业技改项目中涉及的研发设备、生产设备等设备购置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补贴。支持农机装备生产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技术升级,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不超过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产业园区建设行动
11.建设高水平产业园区。鼓励各地依托开发区,以“一区多园”的形式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高标准谋划建设一批农产品(食品)加工产业园区,推行实体化运营管理。制定科学入园政策,引导地域相近、产业相通、产品互补、上下游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探索“飞地”经济。鼓励本地企业投资扩产,本地入园企业享受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龙头企业实施环保节能节水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等技术改造项目,可在企业原厂址内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承担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及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等农业产业融合项目,引领行业集聚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项目资金向联农带农效果明显的龙头企业倾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质量品牌塑优行动
13.推动标准化发展。实施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支持龙头企业围绕蔬菜、畜禽、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标准化生产,牵头或参与相关标准研制,持续完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打造知名品牌。引导龙头企业发展特色产业,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品牌进行标准化打造。推进“好品山东”省级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构建产品、企业、行业、区域、地理标志“4+1”品牌体系,加大龙头企业品牌推介力度。支持企业产品认证、标准制定、品牌打造,培育全国知名企业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拓展多元市场。支持县域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开展县域商业建设,对建设改造具备分拣、预冷、预加工、配送等功能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引导龙头企业入驻“齐鲁农超”农副产品展示交易平台,充分利用展会、节庆等各类载体,组织开展产销对接、品牌推介活动,持续提升“好品山东”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加快品牌“出海”,拓展国际市场,对主办类境外展会展位费、展位搭建、展品运输等给予补贴。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对外贸中小企业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费用给予支持。对农产品企业出口到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信保保费支持比例不低于50%。(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联农带农增收行动
16.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聚焦联农带农益农,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工协作、风险共担,推广联合体统一决策、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等经营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7.开展社会化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制定农业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方式,为农户提供全方位社会化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把产业链实体留在县域,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8.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劳动力、资金、设施等要素,直接或间接入股龙头企业,建立精准评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探索“拨改投”“拨改股”,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小农户,作为小农户入股龙头企业的股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七)实施金融保险助力行动
19.开展企业上市培育。持续推进龙头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挖掘筛选重点龙头企业,拓展充实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健全后备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与沪深北交易所等沟通协作,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支持搭建农业产业化金融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提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支持设立龙头企业提振行动专项服务资金,初期规模1亿元,为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应急转贷、新型高端装备更新贷款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推动优化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线上高效对接。(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健全保险保障体系。支持龙头企业与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农业+保险+担保+信贷”等试点,支持市县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供给。探索建立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牵头,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开发“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等模式的信贷产品,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积极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授信工作成果的转化运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市、县逐级建立贷款贴息奖励政策。(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23.坚持绿色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农村沼气工程、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绿色发展等建设,引导大型养殖龙头企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档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绿色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应用,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24.推广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支持龙头企业集成应用生物、信息等技术,围绕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推进农产品及其副产物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总结推广一批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25.推动节能减排。引导龙头企业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甲烷排放,应用减排减损技术和节能装备,提高设备自动化以及数字化水平,降低农产品加工能耗、运输能耗和储存能耗。(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政策要素支撑行动
26.强化用地保障。全面落实“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深入实施土地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分级分类做好龙头企业发展乡村产业的用地保障。对纳入实施类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级全额保障计划指标。市县盘活指标要优先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地,满足重大项目的生产性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27.规范设施用地管理。依法合规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和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92号)要求,由县级进行项目选址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照要求统筹做好耕地补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2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政策宣传,落实好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辅导龙头企业依法依规准确享受税收优惠。(省税务局牵头)
29.降低用电成本。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市场竞价等市场化交易方式自主确定用电价格。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合理调节生产时序,避峰用电,节省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指导服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龙头企业集聚。畅通沟通渠道,定期组织“走进企业家会客厅”活动,及时跟踪掌握龙头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多种途径听取龙头企业意见建议,切实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项目支撑。精心储备、谋划实施一批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项目,为龙头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入库纳统,充分调度各方面资源力量,做好相关优惠政策配套,推进项目尽快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典型选树。深入挖掘龙头企业发展壮大、联农带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等方面的典型模式和经验做法,开展系列宣传推介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乡村产业、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