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9-10-29 09:38:57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7)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
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④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
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
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2)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5)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
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1)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①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②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
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70号)
5.山东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试点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
【优惠内容】
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具体条件以相关单位下达正式文件为准。
【政策依据】
(1)《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
(2)具体政策以正式下达文件为准。